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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的方式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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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破产法》关于破产重组有以下规定: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 债务人财产 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 请求,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 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 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 破产清算程序 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 连带债务人 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原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中存在下列问题: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严重亏损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又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严重亏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将企业的计划性亏损、性亏损、国家调整经济或宏观决策失误等造成的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排除在破产原因之外,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还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这里未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如债务人不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最终不能宣告其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所发展,不再要求经营管理不善,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内容,忽视了并无亏损或亏损不严重的情况。相比较,公司法的规定较合理,公司法将破产原因确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破产实务中,应侧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标准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这三个构成破产原因的条件缺一不可。以上就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如下:一、向提出重整申请;二、受理后指定财产管理人;三、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四、制定和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程序开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六、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宣布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3种观点: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一、重整的申请主体依据《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债权人需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组,并对指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例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人民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实行双重标准,一是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二是上述投票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劳动债权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三、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除重整程序因批准而结束以外,其他终止原因如下: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如出现上述情况,在裁定终止破产重组程序后,应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1.收购兼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3.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是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这是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利润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的区别在于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债务重组指的是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债务 关系是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民事关系,在很多法律 法规 中都有相关条文规定。第八十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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